嘉義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獎勵表揚相關
發佈日期 | 2010-11-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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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處 : 97年5月26日府研法字第0970079260號令修正發布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本縣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,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
第 三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(附表一)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 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彙整推薦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。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(附表二),於八月底前送 嘉義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社會處辦理。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府或所屬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者,應逕予審查並造冊送本府辦理。
第 四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
一、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,頒授本縣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二、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,頒授本縣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三、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,頒授本縣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 前項獎勵由本府每年以公開儀式辦理一次。
第 五 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以每人一次為限;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,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。
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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