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縣社會福利志工隊籌組申請說明
志願服務運用
發佈日期 | 2010-07-0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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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 據:『志願服務法』及內政部『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-祥和計劃』辦理。
二、目 的: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『施比受更有福,予比取更快樂』的理念,發揮『服務最樂,服務最榮』的精神,踴躍投 入志願服務行列,積極散播志願服務的種子,共同為協助拓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奉獻心力。
三、申請資格:
1.凡認同並響應『祥和計劃』,20人以上即可組成志願服務隊,並附屬於正式機構、機關或團體。
2.所從事之服務項目為:協助社政機關暨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,推展身心障礙、老人、婦 女、少年、兒童、 諮詢輔導、家庭、社區及綜合福利之有關服務事宜。
四、申請辦法:由志願服務團隊所屬單位具文並檢附以下資料,函送嘉義縣政府社會處申請:
1.祥和計畫-志願服務團隊組隊申請表。
2.志願服務團隊名冊。
3.志願服務計劃書。(請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計劃內容辦理,需加蓋單位大印)。
4.申請籌組之單位立案證明書(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私章)及章程影本(需加蓋單位大印)各乙份。
5.申請籌組公文(社區發展協會建請由公所呈轉)。
備 註:若所附之資料不完整,將退回不予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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