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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申請榮譽卡之注意事項】

獎勵表揚相關
發佈日期 2010-09-03

※請確實依申請時間與需檢附資料提出申請:

1. 申請時間:每季底(3、6、9、12月)彙送辦理,最遲於隔月15日前提出申請,逾期一概不受理。 ※申請時間如下,超過最後申請期限者,請於下一季再提出申請: 提出申請時間 最後受理期限

第一季 3月20日 最晚於04月15日前提出申請
第二季 6月20日 最晚於07月15日前提出申請
第三季 9月20日 最晚於10月15日前提出申請
第四季 12月20日 最晚於01月15日前提出申請

2. 需檢附資料:
(1)名冊

a.如所屬志工是志願服務法公佈之後(即90年1月20日後才接受教育訓練,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) 才成為志工者,服務起訖時間請確實依紀錄冊上所登陸之時間填寫。
b.如所屬志工於90年前(志願服務法公佈之前)即為志工者,其服務起訖時間請務必填寫於90年1月20日開始

(2)申請表(單位主管與填表人處請務必核章)
(3)1吋照片2張(請確實繳交1吋照片,規格不符者一律退件)
(4)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(影本每一頁皆須蓋「承辦人的章」以及「核與正本相符」)
(5)資料如有塗改處,請務必核蓋承辦人的章,以示負責。
(6)需至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完成所屬志工之基本資料、教育訓練(基礎、社福類特殊訓練完成日期及時數)、 紀錄冊編號及服務時數登錄,才可提出申請。